美國不需要速度更快的電動自行車,它需要更好的小型電動車。

你需要知道的最重要的事情

  • 我們需要創造一種新型的小型、中等速度(約 35 英里/小時)的電動車,以彌合自行車和摩托車之間的差距。
  • 這些車輛必須符合特殊的監管要求,包括強大的液壓煞車、充足的照明、後視鏡和轉向燈,這使它們與傳統自行車區分開來。
  • 在美國採用與歐洲系統類似的監管類別(例如 L1e 和 L3e)可以幫助有效地將這些車輛融入時速超過 28 英里的城市交通中。

過去幾年,電動自行車產業似乎一直處於一場持續的軍備競賽之中。

每一款新車似乎都承諾在速度、動力、更大容量的電池以及越來越像摩托車的設計方面有所提升。而每當一款新車型突破極限時,評論區總是會充斥著同樣的問題:“為什麼不直接讓它更快呢?”

我認為這個問題問錯了。

這也涉及到一個極具爭議的問題:電動自行車的速度。有些人試圖限制速度,而有些人則力推速度越來越快的電動自行車。但我認為,與其試圖將電動自行車的定義延伸到扭曲的地步,或許我們應該承認另一種類型的車輛正在崛起。

並不是說我們應該反對速度;而是說我們需要適合高速行駛的車輛。

目前美國3級電動自行車車架的最高時速可達28英里/小時(約45公里/小時),並配備腳踏輔助系統。這套系統設計精良,已被證明非常實用,有助於加速電動自行車在美國的普及。對於一款仍然像自行車一樣騎行,通常與自行車共用專用自行車道的電動自行車來說,這樣的速度限制是合理的。雖然它不像歐洲對電動自行車的限制那麼嚴格,但我們討論的也不是小型摩托車。

但如果我們認真審視美國的電動自行車市場,很快就會發現,很多騎車者其實並不想要自行車。然而,他們也不想要一輛重達400磅(180公斤)、能夠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摩托車。

他們想要介於兩者之間的某些東西。

這就是為什麼我對像Infinite Machine Olto這樣的車輛越來越感興趣的原因。雖然它比電動自行車更大更重,但它也比傳統摩托車小巧得多、輕便得多、安靜得多,而且更容易駕馭。它能舒適地在城市裡穿梭,可容納兩人,提供充足的載物空間,並且在不受限制的輕便摩托車模式下最高時速可達約35英里/小時(56公里/小時)。該模式取消了20英里/小時(32公里/小時)和750瓦的功率限制,將速度提升至(仍然合理的)35英里/小時,功率限制提升至2000瓦。

換句話說,這類自行車的設計是為了適應許多城市街道上實際的交通速度。這是一個重要的區別。

對許多城市出行而言,時速 28 英里(45 公里/小時)和 35 英里(56 公里/小時)之間的區別,並非在於能否更快到達目的地,而在於能否更好地融入車流,而不是總感覺自己在阻礙交通。在許多主要社區幹道和城市街道上,這幾英里的額外速度就能讓駕駛變得更加便捷實用,而無需將其變成專為高速公路設計的駕駛方式。

但解決辦法並非只是讓電動自行車達到每小時 35 英里(56 公里/小時)的速度。

自行車就應該保持自行車的本質。它們更輕、更靈活,更適合專用自行車道和多用途步道。它們也使用專為自行車設計的零件,例如懸吊、煞車和照明設備。我們不應該一直要求電動自行車類別不斷被冠以“Plus”和“Plus”的稱號,直到它涵蓋從輕便通勤自行車到帶有裝飾性腳踏板的電動摩托車的所有產品為止。

相反,我認為監管機構應該認真考慮設立一個中等速度電動車的新類別。

想像一下,一種限速約 35 英里/小時(56 公里/小時)的車輛,需要配備合適的照明、後視鏡、踏板車等級的液壓煞車、方向燈,或許還需要登記、上牌,並戴頭盔。這類車輛不適合在自行車道上行駛,但它們也不需要像時速可達 80 英里/小時(130 公里/小時)的全尺寸摩托車那樣,承擔相同的監管負擔。

我在 Olto 自行車上發現了這一點,它的煞車系統與我的 Gogoro 電動滑板車非常相似,而我的 Gogoro 電動滑板車最高時速可達 59 英里/小時(95 公里/小時)。此外,它還標配了優質後視鏡、寬大照明燈以及其他一些更像是機動車輛而非自行車零件的功能。

在很多方面,世界其他地區早已理解了這個概念。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滑板車之所以在歐洲和亞洲的城市中佔據主導地位,原因很簡單:它們非常實用。它們的能耗僅為汽車的幾分之一,幾乎不佔用停車位,而且使用起來非常方便,以至於許多以前從未考慮過擁有摩托車的人現在也樂於每天騎車出行。

相較之下,美國往往把交通工具視為零和遊戲。要嘛是自行車,要嘛是摩托車。中間地帶幾乎沒有。雖然我們有時速可達 88-120 公里/小時(55-75 英里/小時)的高速電動滑板車 Plus 型號,這固然很好,但它們在法律上仍然被歸類為摩托車。而許多人並不需要摩托車;他們只是想要一輛比電動自行車速度稍快的兩輪車。

歐洲再次找到了解決這個難題的辦法,將摩托車分為L1e和L3e兩類,從而將50cc摩托車與動力更強的車型區分開來。如果美國也對電動踏板車實施類似的限速系統,並略微提高速度限制(約35英里/小時),以適應美國城市街道更快的車速,這將大大改善交通狀況。美國許多城市的限速為25英里/小時(40公里/小時),這意味著實際車速可能比限速快10英里/小時(16公里/小時)。這對電動摩托車來說是一個不小的挑戰,但這與我們提出的略微提高速度的電動踏板車和輕型摩托車的分類完美契合。

隨著各公司不斷研發出像Infinite Machine Olto、Beachman Aviator、Engwe M20 3.0等超越傳統電動自行車界限的緊湊型兩輪電動車,我認為這種中間市場將會更加明確。市場需求擺在那裡,技術也已經成熟。

現在,我們只需要製定一些法規,承認並非所有實用的城市車輛都應該歸入電動出行開始重塑我們街道之前幾十年制定的類別中。

或許美國根本不需要速度更快的電動自行車,只需要更好、更小巧的電動車。

迷你電動滑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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