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早些時候,美國國稅局法律顧問辦公室發布了一份備忘錄(備忘錄編號 202511015該備忘錄闡明了詐騙受害者扣除盜竊損失的可能性。備忘錄解釋說,這項豁免對納稅人有限制——符合特定條件的納稅人才能申請扣除。因此,許多受常見詐騙(例如愛情詐騙)影響的納稅人可能無法在報稅表中扣除損失。
詐騙手段日益複雜且猖獗。美國聯邦調查局網路犯罪投訴中心(IC3)已收到多起通報… 收到 2024年共收到859,532起投訴,涉案金額高達16.6億美元,比2023年增加33%——其中大部分與網路釣魚和身分盜竊有關。在這些常見的詐騙手段中,受害者被誘騙提供個人識別資訊或採取某些行動。一旦發生這種情況,納稅人往往會遭受經濟損失。
因災害和竊盜造成的損失歷史
災害和竊盜造成的損失在我們的稅收體系中由來已久。 1867年,與火災和沈船相關的損失可以享受稅收減免。三年後,也就是哈珀斯費裡洪水肆虐謝南多厄部分地區的同一年,相關定義擴大到包括洪水。幾年後,措辭又改為「風暴」。
到了20世紀初,這項扣除政策再次改變。 1913年,現代稅制下的第一個稅收模型允許對「當年實際發生的、因經營活動或火災、風暴或沉船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且未獲得保險或其他賠償的損失」進行一般性扣除。後來,該定義擴大到包括「其他災害和盜竊」。然而,《減稅與就業法案》(TCJA)引入了另一項修正案:從2018年到2025年,個人災害和竊盜損失只有在可歸因於聯邦政府宣布的災害的情況下才能扣除。 *註:「聯邦政府宣布的災害」是指美國聯邦政府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或發生重大災害,因而提供聯邦援助的情況。 *
筆記
這份最新備忘錄並未反映法律的任何變更,但確實提供了一些澄清。總法律顧問辦公室的這份備忘錄對關鍵問題進行了法律分析,有助於納稅人了解美國國稅局 (IRS) 未來可能如何回應類似問題。這份備忘錄是了解美國國稅局關於與詐欺相關的稅務抵扣立場的重要工具。
202511015號備忘錄確認,根據第165(c)條規定,因以營利為目的的交易而遭受損失的企業和個人,仍可享受盜竊損失扣除。法律並未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交易」這句話做出明確定義。然而,法院已對該短語進行分析,並認定符合該條件的前提是必須存在主要利潤支付方。稅務法庭採用了一項五因素測試,該測試重點關注納稅人的主要利潤支付方,以確定一項交易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此測試有助於確定損失是否可以抵扣稅款。
備忘錄列舉了幾個與詐欺相關的盜竊案例,包括刑事詐欺、搶劫和挪用公款。在每個案例中,盜竊行為均符合主要盜竊損失扣除的條件。這意味著損失是由適用州法律認定為盜竊的犯罪行為造成的,且納稅人沒有合理的追回被盜資金的希望。納稅人必須妥善記錄這些損失,以確保其被美國國稅局 (IRS) 接受。
例子中,一些納稅人遇到的困難在於利潤部分:虧損要能夠扣除,必須是源自於一項旨在產生利潤的交易。
這意味著,因傳統投資騙局而蒙受損失的納稅人可能有資格獲得稅收減免。然而,如果詐騙者誤導納稅人,使其誤以為是在保護資金安全而轉移資金,稅收減免也同樣適用。例如,有些納稅人誤以為自己銀行帳戶已被盜用,於是將所有資金轉移到新的投資帳戶。美國國稅局 (IRS) 認定,這種行為表明其意圖牟利,因此損失可以抵扣稅款。這項解釋擴大了潛在稅收減免的範圍。
在這種情況下,可扣除的損失金額僅限於納稅人的房產稅基數。但是,如果納稅人被誘騙從延稅帳戶中提取資金,即使他們並未從提取的資金中獲得任何利益,他們仍然可能需要繳納稅款,包括提前取款的額外稅款。納稅人應諮詢稅務專業人士以評估全部稅務影響。
被騙參與「豬屠」騙局的納稅人也可能符合豁免資格。 「豬屠」騙局是一種長期詐騙。騙子通常會逐步建立信任,然後誘使納稅人將資金投資於加密貨幣或其他投資項目。騙子會先讓投資看起來有利可圖,以此「套牢」受害者,引誘納稅人將錢投入騙局。之後,騙子會捲款潛逃,徹底「屠殺」受害者。這類騙局需要詳盡的證明文件才能申請稅收抵免。
遭遇網路釣魚詐騙(涉及冒充者)的納稅人也可能符合豁免資格。在這種騙局中,詐騙者會先暗示存在欺詐行為,然後冒充反詐欺分析師,以此欺騙納稅人。納稅人為了保護自己的資產免受所謂的欺詐,會撥打電話聯繫所謂的「反詐欺分析師」。一旦「反詐騙分析師」獲得納稅人帳戶的存取權限,他們就會捲款潛逃。可作為扣除項的損失金額僅限於納稅人擁有的財產。納稅人必須向有關部門舉報此類詐騙行為。
不幸的是,該備忘錄還明確指出,因個人詐騙(例如愛情騙局或虛假綁架)而蒙受損失的納稅人不太可能符合扣除條件。備忘錄特別提到了愛情騙局,即納稅人被騙將錢財交給詐騙分子。由於納稅人在這些騙局中的動機並非投資或再投資,而是自願轉移資金——即使在虛假藉口下——因此損失不可扣除。 (但是,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如果詐騙分子誘使受害者參與欺詐性投資計劃以牟利,則損失可能可以扣除。)
同樣的分析也適用於綁架詐騙的受害者。備忘錄中舉例說明,一名詐騙犯透過簡訊和電話聯繫納稅人,聲稱綁架了納稅人的孫子並要求贖金。納稅人要求與孫子通話,並相信自己聽到了孫子在電話裡求救的聲音(詐騙犯使用了人工智慧技術製作了語音)。納稅人支付了贖金以保護孫子,卻不知道孫子實際上並未被綁架。然而,由於詐騙犯沒有牟利動機,因此損失無法抵扣稅款。了解與詐欺相關的稅收抵扣規定至關重要,以避免代價高昂的錯誤。
全國納稅人權益倡導
في 其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 2024年,國家納稅人權益倡導者艾琳·柯林斯指出,稅務詐欺是納稅人面臨的最嚴重問題之一。美國國稅局先前曾為龐氏騙局的受害者提供救濟,但並未向其他類型詐欺的受害者提供類似保護。
每年,NTA 也會提出立法建議,以加強納稅人的權利並改善稅收管理,這些建議被彙編成冊,稱為《紫皮書》。 2025年的紫色書國家稅務局 (NTA) 提出了一系列解決方案,旨在為欺詐受害者提供救濟。這些方案包括恢復所有受害者的盜竊損失扣除額(如同《減稅與就業法案》(TCJA) 實施前一樣),而不是簡單地延續 TCJA 下的限制。 NTA 表示:“不應因欺詐行為涉及虛假投資還是虛假人際關係而區別對待欺詐受害者。”
美國國家稅務局 (NTA) 提出的減免方案還包括免除詐欺受害者的提前提款罰款。根據現行法律,59 歲之前從遞延帳戶取款需繳納 10% 的額外稅款(有時稱為提前取款罰款)。雖然有一些例外情況,但詐欺和竊盜造成的損失並不在此列。 *註:各地稅法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始終建議諮詢稅務專業人士。 *







